修订后的《条例》新在哪儿?有哪些重要的调整和变化?对推动农药行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绿色农业将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和影响?本刊摘编其中与我们生产相关的内容与读者分享。
新《条例》亮点多
亮点1 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
亮点2 取消临时登记,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亮点3 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亮点4 农药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
亮点5 农药经营者要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农产品生产企业、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亮点6 农药使用者要严格按照标签要求用药,不得使用禁用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果、茶叶、菌类、中草药的生产,违法用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7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1、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
2、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3、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4、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1、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2、通过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3、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4、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
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做了哪些补充完善?
1、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